
- 稅捐機關:房屋稅稅籍證明書不是產權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核發(fā)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而登載內容表示是明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為原始之起造人。
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如果要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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