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fù)硕?,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MyGoNews房地產(chǎn)新聞 房地稅務(wù)
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fù)硕?,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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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dǎo)】基隆市稅務(wù)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fù)硕悾?br />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quán)人在2年內(nèi)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fù)恋氐貎r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nèi),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fù)恋氐貎r的數(shù)額。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fù)恋?,因土地所有?quán)人並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fù)硕惖摹?br />  
該局再次提醒,稅法上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重購?fù)硕惐仨毷峭煌恋厮袡?quán)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wù)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fù)硕悾瑧?yīng)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quán)人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