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guī)定,自住房屋稅率為1.2%,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guī)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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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yōu)惠,請儘速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guī)定,自住房屋稅率為1.2%,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guī)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nèi)。
 
該處表示,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nèi),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guān)申請,經(jīng)稽徵機關(guān)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guī)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而符合自住規(guī)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檢視該繳款書使用情形,倘符合自住房屋稅規(guī)定,可利用本年(2022)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nèi)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或掃描QR-Code圖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guān)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