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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繼承登記時,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除可檢附法院準予備查函外,亦得以司法院網(wǎng)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qū)」查詢結果作為證明文件,歡迎有需求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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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提供司法院網(wǎng)站查詢結果嘛欸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申請繼承登記時,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除可檢附法院準予備查函外,亦得以司法院網(wǎng)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qū)」查詢結果作為證明文件,歡迎有需求之民眾多加利用。
 
中和地政事務所陳素霞主任表示,按民法1174條之規(guī)定,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又依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規(guī)定,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申請繼承登記時應檢附法院準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另查司法院網(wǎng)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qū),提供自103年6月1日起之法院家事事件一、二審裁判公告資料。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申請繼承登記時,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而無法檢附法院準予備查函,若提出該專區(qū)查詢結果作為法院準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地政機關亦得受理。
 
陳素霞進一步指出,申辦繼承登記案件流程及規(guī)定較為複雜,該所官網(wǎng)有提供「遺產繼承We Help You!」、繼承登記客製化表單範例及便利包供民眾下載使用,以便利繼承人快速了解申辦繼承登記全部流程及相關法令。如有任何登記疑問,請撥打02-22470101詢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遺產繼承We Help You!」網(wǎng)址:https://www.zhonghe.land.ntpc.gov.tw/cp.aspx?n=11086
中和地政繼承登記客製化表單範例網(wǎng)址:https://forms.gle/ESaiaNTs1YzJnjcv9
繼承e化便利包網(wǎng)址:https://www.land.ntpc.gov.tw/cp.aspx?n=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