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南市容積移轉機制,二年共取得約15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臺南市目前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皆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機制(圖/臺南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qū)域情報
臺南市目前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皆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機制(圖/臺南市政府)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內政部於1999年間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guī)定,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臺南市府並於2013年依都市發(fā)展密度、發(fā)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fā)展優(yōu)先次序等實際需要,訂定發(fā)布「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據以辦理臺南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歷經幾次修法,於2022年1月增訂移入容積之折繳代金辦理機制,於2024年1月增訂容積移轉試算函有效期限展期規(guī)定,爰目前臺南市申請容積移轉採捐公設地、繳代金雙軌制並行,有利於加速取得道路、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開闢,提升都市環(huán)境品質。
 
市府都發(fā)局表示,臺南市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辦理案件,2022年核準62件,大致集中於永康區(qū)、東區(qū)、安平區(qū)等地區(qū),2023年核準32件,大致集中於善化區(qū)、永康區(qū)、東區(qū)等地區(qū),二年總共取得約15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公告現值計達新臺幣約達50億元,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另為保障都市環(huán)境居住品質,臺南市目前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皆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機制,藉由相關審查機制,管控容積量體與空間規(guī)劃,達成土地開發(fā)與都市景觀之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