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
新聞摘要
  • 公同共有土地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公同共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訴願決定。該案係公同共有土地經(jīng)全體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並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經(jīng)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得僅其中1名繼承人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其他繼承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未在該地設立戶籍,乃核定於該土地設有戶籍登記之繼承人之民眾,其公同共有潛在持分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部分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民眾不服,主張該地由其1人獨自管理使用,土地全部面積應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提起訴願,經(jīng)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認,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4點第2款第5目第1小目規(guī)定,公同共有人其公同共有土地之權(quán)利義務係可分者,且該公同共有土地有該公同共有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yè)用者,該公同共有人之公同共有潛在持分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件土地因繼承而由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未在該地設立戶籍者,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guī)定,其公同共有潛在持分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公同共有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請留意相關規(guī)定,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洽稅捐主管機關協(xié)助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