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11月開徵 8/31納稅義務基準日(圖:臺中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chǎn)新聞 房地稅務
地價稅11月開徵 8/31納稅義務基準日(圖:臺中市政府)
新聞摘要
  • 地價稅11月開徵 8/31納稅義務基準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年度期間有辦理土地移轉(zhuǎn)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多久,原則上以8月31日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但如屬經(jīng)法院拍賣取得者,從領得法院核發(fā)權利移轉(zhuǎn)證書當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chǎn)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繳納時間是11月1日到11月30日,並以8月31日為基準日,舉例來說,土地在2020年8月31日前登記在甲方名下,而後9月時甲方將土地移轉(zhuǎn)到乙方名下,甲方仍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若甲方在8月31日前將土地轉(zhuǎn)登記在乙方名下,則由乙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此外,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若地價稅逾期繳納,每超過2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日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zhí)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zhí)行,請民眾留意。
 
稅務局提醒,常見買賣雙方在土地移轉(zhuǎn)時自行協(xié)議,雙方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地價稅,通常稅捐機關會尊重協(xié)議結(jié)果,但雙方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繳地價稅及應納稅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