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該道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移轉時可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fā)之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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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為交通用地作農路使用之土地,移轉時取得道路主管機關證明,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該道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移轉時可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fā)之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之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符合「與農業(yè)經營不可分離」之情形,移轉時可向農業(yè)主管機關申請農業(yè)用地作農業(yè)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guī)定,上述農路如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具公共設施性質,在尚未徵收前之移轉,得逕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無須向農業(yè)主管機關申請農業(yè)用地作農業(yè)使用證明書。
 
該局貼心提醒,土地坐落在桃園轄區(qū),民眾如不清楚道路主管機關為何,可至稅務局官網(https://tytax.tycg.gov.tw/)「專區(qū)服務」項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專區(qū)」之「桃園市核發(fā)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聯(lián)絡窗口」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