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會表示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為國際間政府採購通用作法。
【MyGoNews廖賢龍/臺北報導】臺灣區(qū)營造公會呼籲修改政府發(fā)包公共工程合約所使用之基本合約條款等訴求,工程會主委陳振川表示,業(yè)界如有合理要求,工程會將虛心考量檢討。
陳振川表示,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guī)定,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定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工程會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訂定。工程會參考國際間常用國際工程顧問聯(lián)盟(FIDIC)訂定的範本,及國內主要工程機關案例、民法等內容,並徵詢機關及業(yè)界意見後,訂定工程契約範本。最早版本於1999年訂定,工程會並經常依國際及產業(yè)意見進行修正,先後歷經18次修正,以期對訂約雙方公平合理,絕非為營造公會所言數(shù)十年皆不變。
對於營造公會所指施工中土地取得問題,工程會表示目前契約範本內容為:「契約使用之土地,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機關指定。如因機關未及時提供土地,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外,由機關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guī)定外,由機關負責處理?!挂衙鞫C關需負責事項,並非全由施工廠商承擔責任。
營造公會認為押標金沒有存在之必要,工程會表示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係國際間政府採購通用作法,美日韓等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xié)定,都有相關規(guī)定,其目的係為維繫投標秩序,避免投標後撤標、得標後不簽約、借牌圍標等情形。
營造公會過去曾訴求降低押標金額度,工程會為此曾於2007年12月開會討論降低押標金上限門檻(標價5%,最高5,000萬元),多數(shù)與會機關代表基於保障主辦機關合法權益考量,認為應維持現(xiàn)行押標金上限額度規(guī)定。惟考量營造業(yè)經營困難,工程會已於2008年1月通函各機關,重申現(xiàn)行押標金規(guī)定,係訂定押標金上限額度,工程主辦機關仍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予以調降。
就押標金額度合理性而言,韓國押標金規(guī)定為不少於標價之5%,日本國土建設運輸部為5%或逾5%,美國聯(lián)邦採購規(guī)則規(guī)定工程押標金額度至少為標價20 %,我國押標金額度與這些國家比較尚屬合理。
營造公會建議工程契約須包括仲裁條款,工程會表示已於2012年6月修訂與工程有關6種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
交通部積極推動仲裁機制,已建立「交通部所屬機關處理採購爭議案件推薦仲裁人資料庫名單」計130人,作為所屬機關選定仲裁人之依據;並設置「交通部所屬機關仲裁人推薦小組」協(xié)助所屬機關,於2012年11月1日正式推動,目前已有爭議雙方協(xié)議提付仲裁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