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臺北報導(dǎo)】內(nèi)政部營建署已訂定2011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的家庭收入基準,這項標準適用於2011年,2011年的家庭收入標準比2010年放寬9~12%不等。
內(nèi)政部營建署公布的購買與承租國宅家庭收入標準:臺灣省購買國宅家庭的年收入須在103萬元以下,欲承租國宅年收入須在56萬元以下。臺北市購買國宅家庭的年收入須在158萬元以下,欲承租國宅年收入須在99萬元以下。高雄市購買國宅家庭的年收入須在111萬元以下,欲承租國宅年收入須在66萬元以下。臺灣省的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的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金門及馬祖地區(qū),比照臺灣省的基準辦理。
2011年與2010年的標準相比較,臺灣省購買國宅的家庭收入標準提高9萬元,約9.58%,欲租國宅的家庭收入標準提高5萬元,約9.80%。臺北市購買國宅的家庭收入分別標準提高17萬元,約12.06%,承租標準提高12萬元,約13.79%。高雄市購買國宅的家庭收入標準提高9萬元,約8.82%,承租標準提高6萬元,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