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MyGoNews房地產(chǎn)新聞 房地稅務(wù)
2012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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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dǎo)】稅捐機關(guān)表示,自2012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稅捐機關(guān)呼籲,依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quán)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nèi)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fù)恋氐貎r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guān)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nèi),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fù)恋氐貎r之?dāng)?shù)額,但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zhuǎn)登記之日起,5年內(nèi)再行移轉(zhuǎn)時,除就該次移轉(zhuǎn)之漲價總數(shù)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yīng)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王先生2011年1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另於2012年3月1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新購?fù)恋氐貎r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fù)恋氐貎r55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可以全數(shù)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王先生在5年內(nèi)若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zhuǎn)、贈與或改作營業(yè)、出租使用,依規(guī)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