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準地價稅優(yōu)惠稅率之案件自2016年才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2015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準地價稅優(yōu)惠稅率之案件自2016年才適用
新聞摘要
  • 2015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準地價稅優(yōu)惠稅率之案件自2016年才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陳女士因個人因素於2015年9月23日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yōu)惠稅率,且2015年地價稅尚未開徵,詢問為何核準按優(yōu)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自2016年才能適用呢?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guī)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guī)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因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前40日即為9月22日為核準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或於9月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依法將自次年度2016年才可適用優(yōu)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