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其服務之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性質(zhì)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又依據(jù)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guī)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br />
故當郵政機關送達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yè)所,而不獲會晤,得將繳款書交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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