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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都更案調(diào)整評價基準日有助提高地主分回比例保障民眾權益
新聞摘要
  • 永春都更案調(diào)整評價基準日有助提高地主分回比例保障民眾權益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報載臺北市永春都更案「調(diào)整評價基準日使民眾權益被建商撈走」之誤解,臺北市政府特予澄清,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並未針對變更案調(diào)整評價基準日有所限制,而永春都更案變更內(nèi)容幅度甚大,調(diào)整評價基準日以符合市場行情,有助於提高地主分回比例,是保障住戶權益。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方法第8條僅規(guī)定評價基準日限於權利變換報核日前6個月內(nèi),並未針對變更案之評價基準日是否變更有所限制。永春都更案原評價基準日為2005年2月16日,於2008年9月9日核定時共同負擔比例為50.38%,惟因部分相關權利人對更新重建未有共識,經(jīng)多次溝通協(xié)調(diào),促成實施者將原本全區(qū)重建,變更為部分重建區(qū)段及部分整建區(qū)段。
 
正因全案變更幅度甚大,且歷時長久,時空背景之變遷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故該變更案報核時調(diào)整評價基準日為2013年4月18日,經(jīng)過審議後,於2015年1月29日核定時共同負擔比例大幅調(diào)降為37.81%,不僅貼近住宅市場價值上漲之行情,亦使參與權利變換所有權人分回房地價值比例由49.62%提高至62.19%,對住戶更為有利。
 
最後更新處強調(diào),永春都更案依大法官709號釋憲要求辦理聽證,聽證記錄也透過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公開而透明之審議,藉都市更新專家學者之專業(yè)判斷,以保障民眾權益為前提,共識決議本變更案修正通過。另於接獲判決書前,呼籲各界暫不揣測,市府俟確認判決理由,再妥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