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市非自住房屋採差別稅率,有異動應即時申報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本次房屋稅率修正係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並適用於2015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由於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且依據(jù)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戶數(shù)多寡而適用不同稅率。因此,納稅人持有臺北市房屋如有供自住使用或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戶數(shù)有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該處所屬分處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起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起始適用變更後的稅率。
該處再次提醒,要節(jié)省房屋稅,記得在房屋新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使用、非自住房屋戶數(shù)有異動等原因發(fā)生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該處所屬分處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