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查獲的案例是甲君於2006年將其名下所有土地出售與乙君,買賣價款為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xiàn)值1,900餘萬元,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事,國稅局乃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xiàn)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甲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據法院拍賣資料與前揭土地的鄰近土地,在交易上,確實有低於公告現(xiàn)值之價值出售情形,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主張的鄰近土地,經查與土地均有相當距離,並非如其所述為鄰近土地,至於所主張法院拍賣資料,土地拍定年度為2009年,該件買賣發(fā)生於2006年,相隔數(shù)年,尚不足以反映該件買賣當時客觀交易價值,因此判決敗訴。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售土地的情形,除能提出售價與市價相當?shù)淖C明文件,否則該土地讓售價額與其時價之差額部分,將會被補徵贈與稅。